2025道华工程·十大经典案例|道华律师代理佛山实际施工人向总包、业主追讨工程款胜诉!法院判决:总包、业主支付工程款!

 
 
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 工程纠纷(诉讼/仲裁)实战专家 十八年专注大宗疑难建设工程法律服务

道华工程律师团(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中国广东深圳专业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专打全国各地大宗疑难建筑建设工程纠纷(诉讼/起诉)官司,海量真实诉讼、仲裁成功胜诉案例推荐,胜诉率高,邹俊岳律师、隋悦然律师等擅长代理全国范围内特大、重大:建设工程总分承包合同纠纷、追讨拖欠工程款、拒不结算、质量造价鉴定纠纷、劳务纠纷、挂靠违法转分包、招投标、工期延误、窝工纠纷、保证金纠纷、优先受偿权、(合同甲方乙方)违约索赔等各类工程纠纷案件,为工程发包方、建设单位(业主)、总分包方、转承包方、实际施工人等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十大知名工程律师事务所。服务领域:立足广东深圳大湾区,服务全国各大中城市,足迹遍布北京、上海、广东、湖北、湖南、江苏、浙江、山东、四川、甘肃、内蒙、广西、云南等等施工所在地法院、仲裁机构。

 

 

导语: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拖欠纠纷作为高频法律争议类型,常因涉及主体多元、法律关系复杂、证据固定困难等特点,成为制约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实现的核心痛点。尤其在总包方濒临破产、书面合同缺失、第三方代位权诉讼介入等多重不利因素交织的场景下,实际施工人维权难度显著增加。广东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凭借十五年深耕建设工程法律服务的专业积淀与千余宗实战案例经验,成功代理佛山一起历时近十年的大宗工程款追讨案,通过精准法律研判、完备证据构建与高效诉讼策略,助力实际施工人突破维权困境,实现全额工程款及相关费用的成功追回,为建设工程领域复杂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实践样本。

一、案情回顾

(一)工程基本情况

2012年,佛山市某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经公开招标程序后,由某国有建筑企业(以下简称“总包方”)成功中标。为规避转包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总包方未与实际施工人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仅通过口头约定将案涉工程整体转包,明确由实际施工人自行承担全部施工成本(包括人员薪酬、材料采购、设备调配等),总包方按约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及税金后,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剩余工程款项。

(二)合同履行与结算进程

2012年12月,实际施工人依约组织施工团队、采购工程材料、调配施工设备进场施工,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规范及发包方要求推进项目建设。2016年8月5日,案涉工程经发包方、总包方、监理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并正式交付使用,符合《民法典》第799条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强制性规定。2022年12月30日,发包方与总包方完成工程最终结算,确认案涉工程总价款及应付未付金额,但截至2024年,发包方未向总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项。

(三)核心争议与维权困境

1. 工程款长期拖欠:总包方因经营不善濒临破产,以“业主(发包方)未全额付款”为由,长期拖欠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拖欠时长近十年,严重影响实际施工人资金周转;

2. 费用违规扣留:总包方在已收取约定比例管理费的基础上,额外多扣留部分费用,主张用于抵扣税金,但未提供合法有效的抵扣依据,构成不当扣费;

3. 代位权诉讼介入:2022年,总包方与案外人陈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判令总包方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因总包方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2024年陈某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向发包方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主张代位行使总包方对发包方享有的工程款债权。若该代位权诉讼获得支持,实际施工人历经多年施工应得的工程款将面临向案外人支付的风险,权益维护陷入空前危机。

为保住劳动成果,实际施工人在多方咨询对比后,选择委托广东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代理本案,向总包方及发包方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要求支付拖欠工程款、返还多扣费用及相应利息。

二、案情复杂,道华律师总结争议焦点如下

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本案审理过程中形成四大核心争议焦点,直接关系实际施工人维权能否成功:

(一)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争议: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包方在诉讼中否认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其仅为工程介绍人或劳务提供方,拒绝承担付款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条规定,实际施工人需举证证明其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劳动力等完成工程施工的事实,本案中书面合同缺失导致身份认定成为首要难点。

(二)合同性质界定争议:总包方主张其与实际施工人之间为“挂靠关系”,认为实际施工人借用其资质承揽工程,故发包方无直接付款义务;实际施工人则主张双方为“转包关系”,要求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二者界定直接影响责任主体范围,根据《民法典》第791条规定,转包与挂靠的法律后果存在本质区别,转包情形下发包方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而挂靠关系中责任承担主体主要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

(三)付款条件成就与否争议:发包方以“案涉工程未完成政府审计”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拒绝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争议核心在于政府审计是否为建设工程付款的法定必要条件,需结合法律规定与行业惯例综合判断。

(四)多扣费用返还举证争议:实际施工人主张总包方多扣管理费及税金,但因双方无书面约定,总包方拒绝认可该主张,要求实际施工人承担举证责任,而实际施工人前期未留存完整扣费凭证,导致举证难度较大。

三、道华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论证

针对本案四大核心争议焦点,广东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组建专项服务团队,结合《民法典》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制定“证据固化+法律论证+程序联动”的三维办案策略,逐一破解维权难点:

(一)多维证据构建,锁定实际施工人身份。

为证明实际施工人主体资格,邹俊岳律师、隋悦然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梳理并提交上千页证据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

1. 人员管理证据:施工期间施工团队成员的社保缴纳记录、工资发放凭证、考勤记录表,证明实际施工人对施工人员的直接管理关系;

2. 物资投入证据:工程材料采购合同、付款凭证、供应商证言,施工设备租赁合同、设备权属证明及使用记录,佐证实际施工人承担全部施工成本;

3. 工程管理证据:施工日志、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工程进度报表、设计变更签证文件、与发包方及总包方的沟通记录(包括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实际施工人全程参与工程施工管理并履行合同义务;

4. 结算关联证据:总包方与发包方的结算文件、总包方向实际施工人支付部分工程款的银行流水,间接印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上述证据共同指向实际施工人已全面履行施工义务,符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中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成功锁定其主体资格。

(二)法律关系精准界定,突破合同相对性限制。

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队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深入分析,结合法律规定明确双方为“转包关系”而非“挂靠关系”:

1. 从施工管理来看,总包方未参与案涉工程的任何施工管理工作,未派遣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参与现场监督,完全由实际施工人自主组织施工;

2. 从成本承担来看,全部施工成本(人员、材料、设备等)均由实际施工人承担,总包方仅收取固定比例管理费,未投入任何资金或资源;

3.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民法典》第791条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相关规定,转包是指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而挂靠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本案事实完全符合转包关系的构成要件。

基于此,隋悦然律师主张发包方应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相关规定,在欠付总包方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成功突破合同相对性限制,扩大责任承担主体范围。

(三)法律依据精准援引,明确付款条件已成就

针对发包方以“未完成政府审计”为由拒绝付款的抗辩,道华工程律师团队援引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观点明确反驳:

1.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807条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建设工程付款条件以合同约定为准,无约定时以工程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为准,政府审计并非法定付款条件;

2. 事实依据:案涉工程已于2016年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22年完成发包方与总包方之间的结算,已满足法定及约定的付款条件;

3. 公平原则: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近八年,发包方长期占用工程成果却以审计为由拒付工程款,违背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四)举证责任合理分配,争取多扣费用返还

针对多扣管理费及税金的举证难题,律师团队采取“书证为主+逻辑印证”的举证策略:

1. 提交总包方支付工程款的银行流水,通过对比结算金额、约定扣费比例与实际到账金额,证明存在多扣费用的事实;

2. 申请法院调取总包方与发包方的结算凭证及税费缴纳记录,核实总包方实际税费支出情况,反驳其“多扣费用用于缴税”的抗辩;

3. 结合行业惯例与同类工程收费标准,论证总包方扣费比例超出合理范围,进一步佐证多扣费用的不当性。

同时,道华律师团队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强调在双方无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应遵循“公平原则”分配举证责任,最终促使法院认可实际施工人的主张。

(五)程序联动应对,化解代位权诉讼风险

针对案外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律师团队采取“诉讼合并+协商调解”的联动策略:

1. 向法院申请将代位权诉讼与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明确实际施工人对案涉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民法典》第807条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2. 积极与发包方、案外人陈某沟通协商,向其释明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明确实际施工人作为工程实际投入者,其债权应优先于普通民间借贷债权受偿;

3. 从专业角度向陈某告知即便其继续诉讼也无法优先于实际施工人取得该笔工程款,反而会因败诉承担高额诉讼费,最终,促成案外人陈某撤回代位权诉讼,成功化解潜在风险。

四、案件审理结果:胜诉维权,款项成功追回

(一)法院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充分采纳广东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裁判:

1. 确认实际施工人主体资格及与总包方之间的转包关系成立;

2. 认定案涉工程付款条件已成就,发包方以政府审计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抗辩不成立;

3. 判令总包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实际施工人拖欠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4. 判令发包方在欠付总包方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5. 判令总包方返还多扣留的管理费及税金。

(二)执行阶段成果

判决生效后,为避免冗长的强制执行程序影响款项回收效率,广东道华工程律师团队继续提供后续法律服务,积极协助施工人与发包方、总包方沟通协商,最终,促成发包方在欠付范围内足额支付工程款项,实际施工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案外人陈某因本案裁判结果,主动撤回代位权诉讼,全案圆满解决。

五、道华律师办案心得

(一)本案为典型的“无书面合同+总包方破产+代位权介入”三重困境下的工程款追讨案例

1. 明确无书面合同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认定标准,为缺乏书面协议的实际施工人维权提供证据收集指引;

2. 厘清转包与挂靠关系的司法认定边界,为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发包方责任提供法律论证思路;

3. 明确政府审计并非建设工程付款的法定条件,维护施工方合法权益;

4. 确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代位权诉讼中的优先地位,为化解多重债权冲突提供解决方案。

(二)对实际施工人的维权建议

结合本案办理经验及建设工程领域法律实务,团队首席邹俊岳律师认为,如果遇到大宗工程纠纷难题,专业工程律师能够提前介入尤为重要,专业工程律师能够有效地搜集、固定完善证据链,合理合法提出诉讼仲裁,规避风险,积极高效地追回工程款,实现利益最大化,以下为基于本案对实际施工人提供的核心维权建议:

1. 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施工前务必与总包方或发包方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工程价款、付款时间、扣费标准、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争议,同时符合《民法典》关于合同形式的相关规定;

2. 留存完整证据,强化维权基础:施工过程中注意收集保存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凭证、人员管理记录、工程签证文件、沟通记录、结算文件等各类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为后续维权提供支撑;

3. 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时效:工程款纠纷存在诉讼时效限制,工程验收合格或结算完成后,若对方拖欠款项,应及时通过协商、发律师函、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4. 合理运用法律规定,扩大责任主体:遇总包方无力付款情形时,可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主张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关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最大化维护自身权益;

5. 选择专业律师团队,提升维权效率:建设工程纠纷专业性强,建议选择深耕该领域、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律师团队提供服务,通过精准法律策略提升维权成功率。

六、相关法律法规索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八条规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

“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道华工程律师团(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全国工程纠纷(诉讼/仲裁)实战专家,十八年专注解决特大、重大疑难建筑工程纠纷,成功代理中国各地法院、仲裁机构超1000宗建设工程案件,涉案总金额达数百亿元。团队受理全国范围各地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业主)、总分包方、违法转承包方、实际施工人等委托,擅长解决拖欠工程款、拒不结算、工程质量争议、工期延误、工程挂靠、违法转分包、违约索赔等重大疑难案件,胜诉率高,为客户成功收回款项数十亿元,赢得客户一致好评。

在过去十八年,团队立足广东深圳大湾区,足迹遍布全中国,覆盖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 200余个重点城市,熟悉各地法院裁判尺度,精通诉讼、仲裁程序,无论是现场勘查、证据固定、快速查封、财产保全,还是诉讼、仲裁,道华律师都能在第一时间奔赴项目所在地,确保案件高效推进,积累了海量胜诉案例。

团队建立了完善的全国专家顾问网络,具备“工程+法律”复合背景从业经验,与国家级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深度合作,并在司法实践中积累的大量成功经验,凝结成《建设工程风险管理法律实务》《道华房产与工程纠纷案例汇编》《道华工程·十大经典案例》等重大战果,在业内享有盛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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