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工程·成功案例 | 脚手架工程款被拖欠?广东专业建筑建设工程律师邹俊岳代理承包人起诉,惠州法院判决挂靠人与被挂靠公司共同付款
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
全国工程纠纷(诉讼/仲裁)实战专家
十八年专注大宗疑难建设工程纠纷案件
PART.01
法院判决书
Court judgment
PART.02
案情简介
Brief facts of the case
2021年张某挂靠惠阳某分公司承接某产业园外墙综合脚手架工程,实际负责厂房的施工管理,张某将该工程交给惠州市某公司承包施工。2021年3月16日,在张某的指示下,惠州市某公司与惠阳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案涉工程为包工包料,按实际搭设面积结算,并明确了各项工程单价及付款节点。
案涉工程于2022年7月8日竣工验收,9月2日完成备案并投入使用。惠州某公司多次通过微信发送对账单,张某却拒不答复及支付工程尾款,惠州某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委托道华工程律师团提起诉讼,向张某及惠阳总公司主张工程尾款。
PART.03
争议焦点
the focal points of dispute
1.张某和惠州某公司之间未签订合同,张某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
2.在本案起诉前,惠阳某分公司已注销登记,惠阳某分公司的总公司是否应对分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案涉工程款金额及逾期付款损失如何认定?
PART.04
办案经过
Case Handling Process
1.全面搜集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条
道华工程律师团全面收集《外墙综合脚手架施工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结算单》、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款支付记录等关键证据,证明惠州某公司已完成施工、工程验收合格、证明张某与惠州某公司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及张某欠付工程款金额的事实。
2.多方事实论述,可以明确结算金额
《结算单》上签字按手印的并非张某,而是原告雇佣的工人杜某,因杜某工资被拖欠,原告与杜某核算其工程量后,发送给张某,要求张某直接将工资支付给杜某,后续张某依照该《结算单》所载明的工程量将工资结算给杜某。道华律师全面搜集证据,提交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张某认可该工程量,并实际履行了支付工资的义务,由此可推定其对《结算单》载明工程量的认可。结合案涉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单价,继而核算出原告在案涉项目的总造价。最终,经过多方举证论述,促使法院采纳道华律师的观点,确认案涉项目的总造价。
3.精准法律援引,明确工程款付款责任人
张某挂靠惠阳某分公司将案涉工程交由惠州某公司实际施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张某与惠州某公司进行对接,惠州某公司接受张某的指令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张某向惠州某公司支付工程款,案涉工程结算也是由张某和惠州某公司进行。张某与惠州某公司形成事实施工合同关系,应承担付款责任。惠阳某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且已注销登记,根据《公司法》第14条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当由总公司承担。
PART.05
案件结果
Case Result
法院判决:
张某、惠阳总公司向惠州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PART.06
道华评析
Daohua Commentary
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主任律师邹俊岳,深耕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十八年,结合本案案情和自身专业执业经历指出:
1.事实合同关系需靠完整证据链认定
在无直接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事实合同关系的成立依托完整、闭环的证据链条。本案中,道华工程律师团系统梳理并提交了微信沟通记录、工程结算单、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证明了张某全程参与工程管理、款项支付。法院据此依法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2.分公司注销不免除总公司的责任义务
惠阳分公司是惠阳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虽领取营业执照、可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独立财产、无独立责任能力,其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属于总公司。不论分公司注销与否,分公司的相应民事责任都应当由其总公司予以负担,如发生民事纠纷,分公司存续的情况下可以以分公司和总公司为共同被告,分公司注销则可以总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本案中,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陈某签订合同及终止合同,分公司注销后,总公司应承担继续履行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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