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或转包的管理费会被法院没收吗

挂靠和转包都是违法行为,挂靠合同、转包合同都是无效的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实质上属于违法所得,那合同约定的管理费会不会被法院没收?

法庭法槌

挂靠或转包的管理费会被法院没收吗

先说结论,挂靠管理费、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管理费,在《民法典》实施以前确实是可以没收的,《民法典》实施以后就不能没收了。

根据原来的2004年《建工解释》第4条的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43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原来的《民法通则》第143条第3款是这么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了适用上述规定以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民法典》开始施行后,《民法通则》同时被废止了。在现在施行的《民法典》第179条关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当中,已经删除了原来《民法通则》第143条第3款当中的收缴非法所得的规定。

与《民法典》同步实施的建工解释一,也删除了2004年建工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此在《民法典》实施以后,法院收缴挂靠费、管理费的做法就失去了法律依据。在最近几年的司法实践当中基本上也没有见到法院没收管理费的情况。

关于挂靠、转包的管理费问题,现在的工程款纠纷当中主要集中在应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价款当中要不要扣除管理费的问题。

最后再次声明,挂靠和转包都是违法行为,管理费问题并不意味着支持挂靠和转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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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违法转包 工程挂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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