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公司以工程量及价格存在重大争议为由拒拖延三年拒不结算,道华房产与工程律师团成功代理委托人拿回工程结算款300余万
代理意见
(2023)粤□□民初□□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重庆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郭晓阳律师作为原告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中,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结算资料,被告一并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已经就案涉工程完成结算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确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审查时间。该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与此同时,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本案中,双方合同第25.2.2条约定,被告一需要在原告报送结算材料后60天内完成核实工作,原告在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后,被告一的签收日期为202X年X月X日,由被告一工作人员李□□签收。被告一在第一次庭审中确认其最早提出异议时间为202X年X月X日,也远超上述合同约定的异议时间,因此被告一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对原告报送的结算报告提出异议,应当按照原告报送的结算材料进行认定结算金额。
二、本案中,被告一已经确认的合同内结算金额为34599908.18元,被告应当进行支付。
根据原告证据9,202X年X月X日,被告一工作人员李□□与原告工作人员陈□□签字预算初审金额为34599908.18元,庭审中,被告一也确认“关于工程款金额我方认可202X.X.X确认的34599908.18元”,因此针对合同内的结算金额,原告已经与被告达成确认,金额为34599908.18元,被告一应当进行支付。
本案中,根据原告证据5(第223页),202X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一确认实际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金额为31780087.75元,后续被告一仅支付143550元,原告合计收款31923637.75元,庭审中被告于也对此予以确认。被告一目前实际支付金额为31923637.75元,并未支付完毕全部案涉工程款项。
二、针对案涉工程合同外金额,原告也按照合同约定提报结算资料,被告一也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因此针对该部分金额,被告一应当进行支付。
1、高层顶层铝模结合木模的材料费、高层顶层铝模结合木模的制安费
按照原告提交的证据4(第222页)可以证明,原被告已经针对模板材料单价达成一致为36.05元/平米包干,同时根据原告证据1(第49页),高层模板制安费单价为87.64元/平米。根据原告证据3(第209)页证据证明,案涉工程木模面积为3000平方米,(原告工作人员唐□□与被告工长罗□□签字确认),因此针对该部分工程款分别为3000*36.05=108150元、3000*87.64=262920元。
2、地下室柱帽方盒子木模的材料费、地下室柱帽方盒子木模的制安费
按照原告提交的证据4(第222页)可以证明,原被告已经针对模板材料单价达成一致为36.05元/平米包干,同时根据原告证据1(第46页),地下室模板制安费单价为65.41元/平米,结合部位面积2738.70平米*单价36.05元/平米=98730.14元、2738.7*65.41=179138.37元。
3、保证金
根据原告证据7(第226页)以及证据15,被告一项目商务经理蒙□□确认收取该部分保证金共计10万元应当退还。
4、保理费用
根据原告证据6,被告一支付的220万工程款,原告实收2046427.78元,被告一支付的70万工程款,原告实收684624.88元,产生的贴现费用共计:290万元-2046427.78-684624.88=168947.34元。
(1)原告并未同意被告支付案涉工程款可以采用商票形式。
合同并未约定该种付款方式,原告不得已被迫接受被告用商票方式支付的工程款,其产生的贴息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
(2)被告已确认额外承担商票贴息的费用。
根据原告证据5(第223)页,被告确认该部分费用计入原告工程款内,由被告一予以支付。
5、赶工奖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4、证据8,被告确认针对原告赶工的施工情况,支付赶工奖50万元。
6、税费
根据原告证据5确认函中,被告确认针对2122776.03元产生的税费由被告承担,税率按照7.5%计算。
7、传染性疾病医药费
该费用建设单位及总办单位通知劳务公司先行垫付后补发劳务公司,原告也于201X年X月X日将详细的住院人员名单及发票交予中建二局项目部后勤管理人陈□□,并报相应的签证单给项目部商务。(原告证据219-220)
8、其余合同外款项
本案中,针对合同外施工金额,原告也申请了工程造价鉴定,并且针对该部分金额鉴定机构也出具了详细的鉴定报告,被告一应当据实进行支付。(原告诉求金额明细表详见附件)
三、本案中针对签证部分,原告确系存在合同外的签证施工事项,并且也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签证,且被告一也实际享受了原告的施工成果,应当支付原告签证金额。
1、被告一已经确认原告确系存在签证施工。
根据原告证据3、证据15及证据18可以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签证材料向被告一提交,被告一现场工长、预算员及商务经理均有签字予以确认。且在证据15中,蒙□□反馈给庞□□的结算明细中,反馈签证单金额为209940.38元,证明签证单确系真实存在且已经经过被告审核,被告一应当进行支付。
2、鉴定机构已经针对原告的施工签证进行鉴定,被告一应当按照鉴定金额进行支付。
本案中,针对原告施工的签证金额,鉴定机构也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报告,且前述证据已经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确系存在签证施工,系因被告一原因导致签证签字不完整,并不是原告所致,且签证金额已经由鉴定机构鉴定为722020.22元,被告一应当进行支付。
四、针对案涉工程,被告二目前并未支付完毕被告一全部工程款,其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付款义务。
作为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被告二庭审中也确认针对案涉工程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因此其应当在欠付被告一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于原告承担付款责任。
综上,原告已经就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并提交结算资料,被告并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对原告报送的结算资料表示异议,且针对原告施工的合同内金额已经确认,合同外相关款项也实际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进行确认,被告一并未支付完毕全部工程款项,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全部的工程款项。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以此为盼!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代理人:郭晓阳律师
2024年9月5日
(郭晓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