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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道华工程·十大经典案例丨深圳宝安市政工程纠纷,知名建筑工程律师邹俊岳代理被告应诉,成功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免于支付工程款373万

小编2026-11-02浏览 次
导读:道华房产与工程律师团房产与工程纠纷(诉讼/仲裁)实战专家 --十五年专注大宗疑难房产工程纠纷专打全国大宗疑难建筑建设工程纠纷(诉讼/起诉)官司,深圳福田[道华

道华房产与工程律师团

房产与工程纠纷(诉讼/仲裁)实战专家  --十五年专注大宗疑难房产工程纠纷

专打全国大宗疑难建筑建设工程纠纷(诉讼/起诉)官司,深圳福田[道华工程律师团]真实成功案例,邹俊岳律师、隋悦然律师等为:建设工程总分承包合同纠纷、拖欠工程款纠纷、结算纠纷、质量造价鉴定纠纷、劳务纠纷、工程挂靠纠纷、转包纠纷、违法分包纠纷、招投标纠纷、工期延误纠纷、窝工纠纷、保证金纠纷、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纠纷等各类案件,为众多建筑建设工程开发商、建设单位(业主)、总包方、分包方、工程转承包方、实际施工人等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十大知名律师事务所。深圳律师广州律师东莞律师惠州律师珠海律师中山律师佛山律师广东律师上海律师福田律师南山律师

 

摘要: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方错列发包人索要工程款” 是企业常见的法律风险 —— 明明只是项目合作方,却因一纸盖章的核算表被推上被告席,面临数百万元的无妄索赔。2023-2024 年,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某公司”)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深圳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某邦公司”)以 “373 万元工程款未付” 为由将其诉至法院,主张新某公司是案涉工程的发包人。

面对该重大疑难工程纠纷,新某公司委托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邹俊岳律师团队代理案件。道华律师凭借对建设工程合作模式的深度理解、对证据链的精准梳理,以及庭审中的专业攻防,成功论证 “新某公司非工程发包人,仅为合作项目的审核方”,最终推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判决驳回某邦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为新某公司避免了373万元工程款及利息的额外支出,守住了企业合法权益。

一、案情简介

要理解本案的争议焦点,需先还原案涉项目的合作背景、某邦公司的起诉逻辑,以及新某公司面临的核心困境,这不仅是一场简单的工程款支付纠纷,更是对项目合作方与工程发包人法律身份以及法律关系的界定难题。

1.道华律师梳理项目起点:三方合作协议划定以土建出资的核心义务。

2020年1月16日,新某公司(甲方)、中某公司(乙方)、凯某公司(丙方)共同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联合投资建设宝安区某处理试点项目及宝安区福永街道某垃圾处理试点服务项目”(以下统称“案涉项目”)。协议对三方的出资义务作出了明确划分:

新某公司(甲方):负责投入现金资金,不直接参与工程施工;

中某公司(乙方):负责 “土建工程” 的实施,并以该土建工程(暂定XX万元,最终按三方审核价格确定)、餐厨垃圾分选一体机(作价XX万元)及部分现金合计出资XX万元,占项目权益对应份额;

凯某公司(丙方):以现金形式出资XX万元,配合推进项目落地。

简言之,案涉项目的“土建工程”并非由新某公司发包,而是中某公司用于履行合伙出资义务的实物出资,这一约定,也为道华律师后续论证中某公司是实际发包人埋下了关键伏笔。

2.矛盾爆发:某邦公司持新某公司盖章核算表起诉新某公司,索要373万工程款。

2021年12月,案涉项目土建工程完工后,某邦公司突然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新某公司列为唯一被告,诉求支付工程款373万元及利息,而某邦公司的起诉逻辑围绕两份核心证据展开,试图证明新某公司是案涉工程发包人:

《深圳宝安区XX项目装修价格核算总表》(2021年12月7日):该表载明工程总造价414.205万元,折后价373万元,某邦公司在“施工栏”盖章,新某公司在“审核栏”盖章;某邦公司主张,“审核栏盖章”等同于“结算确认”,新某公司作为审核方即发包人,应承担付款义务;

员工微信聊天记录与12600元转账:某邦公司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欧某与新某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提及“给水管工程”“水池工程”等内容,且新某公司曾向某邦公司转账12600元(备注 “货款”);某邦公司主张,这些记录证明双方存在直接工程往来,新某公司是实际发包人。

此外,某邦公司刻意回避了其与中某公司的关联关系,以及《项目合作协议》的存在,试图通过单一证据模糊项目合作背景,直接要求新某公司支付工程款。

3.新某公司的困境:既要自证非发包人,又要打破盖章即担责的误区。

接到法院传票时,新某公司面临多重压力:

资金风险:某邦公司在起诉时同步申请了财产保全,若不能及时厘清关系,公司账户可能被冻结,影响正常经营;

名誉风险:作为深耕环保科技领域的企业,被起诉拖欠工程款可能影响政府合作项目的投标资格;

事实厘清难度:案涉项目涉及三方合作,且土建工程由中某公司实际对接,新某公司内部留存的直接证据有限,且中某公司与某邦公司存在直接关联关系,存在重大的诉讼风险;

在此背景下,新某公司选择委托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邹俊岳律师团队,并且最终在邹俊岳律师的精准代理下,一审及二审法院均采纳邹俊岳律师代理观点,认定中某公司是发包人,驳回某邦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工程纠纷

二、办案经过

道华律师构建完善的答辩体系,本案中从证据梳理到庭审攻防,步步为营破局,最终助力委托人免于支付373万元工程款。

1.道华律师锁定三方合作核心,戳破单一发包假象。

道华律师团队接案后的首要工作,是跳出某邦公司设定的发包人-承包人二元框架,回归项目本质,厘清案涉工程的法律属性。

(1)阅卷复盘:发现某邦公司的证据漏洞与逻辑矛盾

道华工程律师团用3个工作日完成了对某邦公司提交证据的全面复盘,很快发现两处关键漏洞:

漏洞一:《价格核算总表》的审核栏与施工栏盖章性质不同——某邦公司在 施工栏盖章是确认施工方身份,新某公司在审核栏盖章未标注结算确认,结合《项目合作协议》中新某公司负责审核中某公司土建出资额的约定,该盖章更可能是 对中某公司出资金额的审核,而非与某邦公司的结算;

漏洞二:微信聊天记录与本案无关——记录中提及的“给水管工程”“水池工程”“市政管网工程”,均未涉及案涉土建工程;且新某公司转账12600元备注为货款,与工程款无关;某邦公司甚至在记录中确认水池工程后续发包给第三方,进一步证明该聊天涉及的是其他独立工程,与本案诉求无关。

(2)法律定性:案涉工程是中某公司的合伙出资,而非新某公司的发包工程

结合《项目合作协议》的约定,道华律师团队明确了本案的核心法律关系:

从权利义务看:协议明确中某公司负责土建工程,以土建作为出资,新某公司仅负责资金与政府协调,无发包土建工程的义务;从出资性质看:土建工程的最终价格需按三方审核确定,这与《价格核算总表》的审核功能完全吻合——新某公司的盖章,是履行协议约定的审核中某公司出资额义务,而非确认自身发包的工程款;从合同相对性看:某邦公司未与新某公司签订任何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某邦公司确实施工了土建工程,其合同相对方应是负责土建出资的中某公司,而非新某公司。

道华工程律师团阅卷后成功针对该案件进法律定性,最终成为本案抗辩的 关键破局点—— 后续所有证据梳理与庭审策略,均围绕证明土建工程是中某公司的出资,新某公司仅为审核方展开。

2.证据链构建——从被动应诉到主动举证,用细节印证事实

某邦公司的证据看似直接,但缺乏项目背景支撑;道华律师团队的核心工作,是从新某公司的项目资料中,挖掘出能印证三方合作与中某公司出资的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抗辩证据链。

(1)核心证据一:《项目合作协议》原件及三方履行记录

团队指导新某公司调取了2020年1月16日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原件,重点标注以下内容并提交法院:第3条出资方式:明确中某公司以项目土建(暂定XX万元,最终按三方审核价格确定)出资;第6条项目管理:约定中某公司负责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与验收,新某公司不干预具体施工;落款签字:新某公司、中某公司、凯某公司均盖章确认,证明协议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

(2)核心证据二:新某公司向中某公司退超额投资款的银行记录与沟通凭证

2022年1月,新某公司分两次向中某公司转账共计40万元,银行备注均为退超额投资款;团队深挖这一事实,找到对应的内部审批流程与微信群聊记录,微信群聊中,新某公司明确表示“已和X总沟通,同意付款,另剩下二十万付给中某公司,由X总写申请”;

后续《付款申请单》载明收款单位:中某公司,摘要:退超额投资款,工程项目:XX餐厨处理项目”,新某公司、凯某公司均回复“同意”。

邹俊岳律师在证据说明中指出:退超额投资款的行为,直接印证了案涉土建工程已计入中某公司的投资总额——若新某公司是发包人,无需向中某公司退还 超额投资款;只有当中某公司以土建作为出资,且出资额超出协议约定时,才会

产生退款的事实。

(3)核心证据三:某邦公司与中某公司的关联关系证据,证明某邦公司明知发包人是中某公司

团队通过工商信息查询发现:某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均为欧某,且欧某持有某邦公司100%股权;同时,欧某还是中某公司的监事。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的职责包括监督公司财务、监督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道华律师据此论证:欧某作为中某公司的监事,必然知晓《项目合作协议》中中某公司负责土建出资的约定,而某邦公司作为欧某全资控股的企业,不可能不知道案涉工程的发包人是中某公司,而非新某公司。

这一证据的提交,直接戳破了某邦公司不知情 的谎言,证明其起诉新某公司是刻意错列被告,主观上存在恶意,存在虚假诉讼行为。

3.道华工程律师团庭审中精准预判对方主张,用实力驳回对方全部诉求。

庭审是案件胜负的关键战场。道华律师团队在开庭前多次模拟庭审场景,预判某邦公司的质证方向,并针对性准备了质证意见及代理意见,确保在庭审中牢牢掌握主动权。

(1)一审庭审:拆解某邦公司的核心证据,厘清审核与发包的本质区别

某邦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反复强调:“新某公司在《价格核算总表》上盖章,就是对工程款的结算确认,理应承担付款责任”。对此,邹俊岳律师从盖章性质、协议约定、行业惯例三个角度进行反驳:

从盖章位置与内容看:核算表明确区分施工栏与审核栏,新某公司的盖章在审核栏,且未标注同意支付结算确认等字样;若为结算,应在发包方确认栏盖章,而非审核栏,这是建设工程领域的基本惯例;

从协议约定看:《项目合作协议》明确新某公司有审核中某公司土建出资额的义务,核算表的盖章正是履行该义务,确认中某公司的土建出资额为373万元而非与某邦公司结算;

从行业惯例看:在三方合作项目中,出资方的实物出资(如土建)需经其他合作方审核确认,这是合伙项目的常见操作,不能将审核出资等同于发包结算,若按某邦公司的逻辑,所有合作项目的审核方都可能被认定为发包人,显然违背合伙法律关系的本质。

针对某邦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邹俊岳律师进一步质证:聊天记录中提及的给水管工程、水池工程,均有独立的报价单、合同草案,与本案诉争的土建工程无任何关联,12600元转账备注为货款,而非工程款,更可能是双方其他小额货物往来,与本案无关。某邦公司用无关证据主张存在工程往来,属于证据错位,不应采信。

(2)精准预判某邦公司的庭审主张,提前准备应对方案

庭审中,某邦公司见核心证据被拆解,突然改口称即使新某公司不是发包人,也是项目的实际受益人,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对此,道华律师团队早已准备好应对:邹俊岳律师引用《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合同):“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本案某邦公司主张的是‘工程款’,属于中某公司与某邦公司的合同债务,而非合伙债务;新某公司作为合伙人,仅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对中某公司的个人合同债务无连带义务,这一反驳让某邦公司的庭审主张无法律依据,彻底陷入被动。

(3)庭审提交代理意见:紧扣发包人认定标准,引用法条与判例强化论证

庭审最后,道华律师团队提交的《代理意见》,围绕建设工程发包人如何认定这一核心问题,结合本案事实展开论证:

邹俊岳律师强调,发包人是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认定标准包括签订施工合同、参与施工管理、履行付款义务等,而从本案事实来看,新某公司未与某邦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未参与土建工程管理、未向某邦公司支付过工程款(12600元为货款且与本案无关),完全不符合发包人认定标准。

4.针对某邦公司二审上诉,道华律师巩固一审成果,反驳某邦公司的新主张,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采纳了道华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某邦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某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试图通过“新主张”翻盘:

某邦公司上诉称:“一审认定的‘水池工程’是案涉土建工程的一部分,新某公司就水池工程与某邦公司沟通,证明其是实际发包人”;同时主张:“《项目合作协议》未实际履行,中某公司的出资义务已变更,新某公司应承担付款责任”。

针对某邦公司的上诉理由,道华律师团队迅速制定二审应对策略:

(1)反驳水池工程是案涉工程一部分,用合同草案证明独立性

团队提交了某邦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施工合同书(2021-10-12)》,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名称为深圳市宝安区某工程,工期、工程内容、价款均单独约定,与案涉土建工程无任何关联;且某邦公司在微信聊天中确认水池工程后续发包给第三方,进一步证明水池工程是独立工程,与本案无关。

(2)反驳《项目合作协议》未履行:用退超额投资款证据否定变更主张

某邦公司主张协议未履行,出资义务已变更,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三方达成了变更协议。道华律师团队指出:“新某公司向中某公司退超额投资款的行为,发生在 2022年1月,距离《项目合作协议》签订已近2年,且有三方签字的付款申请单佐证;若协议未履行或出资义务已变更,不可能存在‘退超额投资款’的事实。某邦公司无证据证明协议变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3)二审代理意见:强调一审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道华律师在二审代理意见中,重点强调:一审法院已查清案涉工程是中某公司的出资,新某公司是审核方的核心事实,证据充分,无任何遗漏;一审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第九十条(举证不能后果)正确,某邦公司未能证明新某公司是发包人,应驳回其诉求;某邦公司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属于虚假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8日作出二审判决,完全采纳道华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某公司彻底摆脱 373 万元工程款的索赔困局。

工程款拖欠建设工程无妄索赔三、办案思路

道华工程律师团用专业能力为企业守住权益边界

本案从一审到二审,道华律师团队的胜诉并非偶然,而是团队法律关系精准界定能力、证据链系统构建能力、庭审攻防预判能力三者结合的必然结果。这些能力,也是道华律师在建设工程与商事合作纠纷领域的核心优势。

1.团队亮点一:跳出单一证据陷阱,回归项目整体背景界定法律关系

某邦公司试图用《价格核算总表》这一 单一证据模糊项目背景,诱导法院认定盖章即发包。道华律师团队的关键突破,在于没有局限于该证据本身,而是深入挖掘项目的三方合作背景,通过《项目合作协议》将土建工程定性为中某公司的出资义务—— 这一定性,从根本上否定了新某公司的发包人身份,让某邦公司的诉求失去了事实基础。

邹俊岳律师指出,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单一证据往往具有迷惑性,只有回归项目整体背景,厘清各方的权利义务边界,才能准确界定责任主体。

2.团队亮点二:用关联证据证明主观知情,戳破恶意错列被告的谎言

某邦公司的核心漏洞,在于其与中某公司的关联关系。道华律师团队通过工商信息查询发现欧某的双重身份,并结合《公司法》监事职责,证明某邦公司明知发包人是中某公司,这一证据的提交,不仅削弱了某邦公司的可信度,还让法院意识到其起诉的恶意,为后续驳回诉求奠定了主观层面的基础。

邹俊岳律师认为,在商事诉讼中,主观状态往往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道华律师团队善于从主体关联、行为痕迹中挖掘当事人的主观知情证据,让恶意诉讼无所遁形。

3.团队亮点三:庭审前的模拟对抗与证据分层,确保庭审效率与效果

为避免庭审中出现临场应对不足的问题,道华律师团队在开庭前多次组织模拟庭审,由团队内部律师扮演某邦公司代理人,提出各种可能的主张,其他律师则进行反驳,这种内部对抗推演的方式,让律师提前熟悉了对方的质证角度,庭审时能够从容应对。

4.团队亮点四:二审阶段的成果巩固,避免一审胜诉、二审翻盘的风险

一审胜诉后,道华律师团队并未放松警惕,而是立即针对某邦公司可能的上诉理由进行分析,提前准备了水池工程独立性、协议履行真实性的证据与法律依据。这种预判式的二审准备,确保了二审法院能够快速采信一审的事实认定,避免了因准备不足导致翻盘的风险。

对于企业而言,二审是维护一审胜诉成果的关键环节,道华律师团队的二审巩固策略,体现了对全流程风险把控的重视,也为企业提供了一站式的法律保障。

发包人

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合法权益四、道华律师评析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新某公司避免了373 万元的无妄支出,更为类似项目合作方被错列被告的企业提供了宝贵的法律启示,而这些启示,也正是道华律师在商事法律服务中始终坚持的核心价值。

1.对企业的启示:项目合作前明确义务,过程中留存证据,纠纷时选对律师

合作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边界:本案中,《项目合作协议》是新某公司抗辩的核心依据。企业在参与多方合作时,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出资方式、责任范围,尤其是实物出资(如土建)的归属与审核流程,避免后续出现责任争议;

过程中:留存完整证据,尤其是履行痕迹:新某公司向中某公司退超额投资款的记录、微信群聊记录,是本案的关键证据。企业在项目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留存银行转账记录、会议纪要、沟通函件等,这些履行痕迹在纠纷发生时将成为重要的抗辩依据;

纠纷时:选择懂行业+懂法律的专业律师:建设工程与商事合作纠纷具有行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的特点,普通律师往往难以精准把握行业惯例与法律规则的结合点。道华律师团队既有建设工程领域的实务经验,又精通商事合作法律规则,能够为企业提供行业+法律的双重解决方案。

2.道华律师的服务价值:不止于 “胜诉”,更在于 “为企业规避风险”

道华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始终专注于建设工程、商事合作、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处理法律关系复杂、证据梳理难度大的疑难案件。

道华律师始终认为:律师的价值不仅在于打赢官司,更在于帮助企业建立风险防范机制,避免官司发生,这种事前防范+事后应对的全流程服务,是道华律师区别于其他律所的核心竞争力。

邹俊岳律师五、案件相关f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道华律师事务所

道华工程律师团(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全国工程纠纷(诉讼/仲裁)实战专家,十八年专注解决特大、重大疑难建筑工程纠纷,成功代理中国各地法院、仲裁机构超1000宗建设工程案件,涉案总金额达数百亿元。团队受理全国范围各地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业主)、总分包方、违法转承包方、实际施工人等委托,擅长解决拖欠工程款、拒不结算、工程质量争议、工期延误、工程挂靠、违法转分包、违约索赔等重大疑难案件,胜诉率高,为客户成功收回款项数十亿元,赢得客户一致好评。

在过去十八年,团队立足广东深圳大湾区,足迹遍布全中国,覆盖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 200余个重点城市,熟悉各地法院裁判尺度,精通诉讼、仲裁程序,无论是现场勘查、证据固定、快速查封、财产保全,还是诉讼、仲裁,道华律师都能在第一时间奔赴项目所在地,确保案件高效推进,积累了海量胜诉案例。

团队建立了完善的全国专家顾问网络,具备“工程+法律”复合背景从业经验,与国家级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深度合作,并在司法实践中积累的大量成功经验,凝结成《建设工程风险管理法律实务》《道华房产与工程纠纷案例汇编》《道华工程·十大经典案例》等重大战果,在业内享有盛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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