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工程的老板经常遇到这种事:活干完了,报验资料交上去了,甲方就是不组织竣工验收,不是拖着就是找茬,可转头人家商场开业了、厂房投产了、业主入住了。你去找他要钱,他还振振有词:“没验收,凭什么给全款?”今天道华工程律师告诉你,这种甲方吃不了兜着走。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换句话说,甲方一搬进去用,法律上就视同竣工。而且,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你自己都住进去用了,回头再说人家房子不行,这个道理讲不通。当然要留一个心眼:承包人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内还是要担责的,这个底线跑不掉。
这对咱们施工方意味着两件事:第一,质量上甲方赖不了账,付款条件成就了;第二,利息从转移占有之日起算,一天都不带少的。
所以给大家两个实操提醒:一、甲方擅自使用的证据要留好:开业照片、入驻视频、周边商户证言、水电开通记录、物业交割单,越早固定越好;二、发函要留痕:发现甲方开始使用,立即发一份书面函件,写明“贵方已于X年X月X日实际使用本工程,视为竣工验收合格,请依约支付工程款”,用EMS寄出,留好底单和签收记录。
如果这方面把握不准,建议你咨询专业工程律师,给你的情况做一个初步的审查,给你切实可行的法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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